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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释义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少人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间内提出,这是因为旧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提出,但是随着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违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特别是2020年最高院修改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将原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删除,现在已不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期间,即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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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