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门讨债的正确方式 |
释义 | 上门讨债的正确方法包括强制执行公证法、优先受偿权法、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和代位追偿法。欠钱不还报警无用,警方介入较浅,最多调解,不会立案。欠钱不还不一定构成欺诈罪,报警无法解决问题。上门讨债属于违法行为,不建议采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禁止开办讨债公司,因其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清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法律分析 一、上门讨债的正确方法 讨债的正确方法如下: (一)强制执行公证法; (二)优先受偿权法; (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四)代位追偿法。 二、欠钱不还报警有用吗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三、上门讨债违法吗 讨债公司属于违法,不建议考虑此种讨债方式。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结语 正确的讨债方法包括强制执行公证法、优先受偿权法、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和代位追偿法。对于欠钱不还是否报警有效,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较浅,仅能进行调解,无法立案。上门讨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禁止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进行清理,严禁继续开展讨债业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惩处采取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请各地立即行动并报告贯彻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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