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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离婚户口迁移手续需要满足的程序有哪些
释义
    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和条件以及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是什么?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需满足自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等条件。办理离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材料,而离婚证补办则需要提供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查档材料、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可以委托他人
    法律分析
    1. 准备户口簿,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为你填写一份户口迁移证,并将在该地的户籍档案中注销你的户口。
    2.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成都是我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自然风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具体步骤是什么呢?
    首先,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身份证件;(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协议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
    其次,需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申请时间。
    接着,需要缴纳离婚登记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离婚登记费用为五百元。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在三十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同时,需要缴纳离婚登记费用。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并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内容,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离婚手续:首先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将为您填写户口迁移证,并在该地的户籍档案中注销您的户口;接着,您需要携带户口迁移证前往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并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以便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最后,您需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将监誓并签名,如符合离婚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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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