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恶意串通做证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当然该条规定依然不够完全严密的确定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也称为欺诈诉讼。诉讼欺诈行为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有区别又有某种联系。民事欺诈一般指法律行为上的欺诈行为,指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非法。一般诉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滥用起诉权,恶意起诉,目的在于利用诉讼的手段获取自己非法的利益。 2、通过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随意提出回避申请、不必要的申请鉴定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间; 3、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推迟提出新的证据、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4、提供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诈、隐瞒事实以及隐瞒证据的行为,扰乱法官思维,误导案件的公正审判。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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