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定性 |
释义 | 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明知无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提起诉讼、追求非法利益、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后者又称虚假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不公正裁判。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解释明确了伪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 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 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 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恶意诉讼侵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不正当的动机提起诉讼,捏造事实或虚构法律关系,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恶意诉讼分为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为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此外,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属于该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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