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应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效力。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包括损害他人利益、相互勾结通谋、行为结果造成损害。恶意串通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自始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恶意串通的特征包括当事人双方出于故意、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各当事人具备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这意味着他们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 2.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 行为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二、恶意串通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吗 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恶意串通的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结语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行为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恶意串通的特征包括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二条\t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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