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施拘捕审查,应当出示拘捕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捕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捕审查。 拘捕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捕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章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捕审查。拘捕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