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管理总局2023年3月成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机构改革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内容: 1、人民银行剥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行为监管职能,专注于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 2、金融监管总局在原银保监会机构监管的基础上,从人民银行划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划入行为监管职能,完整承担了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 3、证监会从发改委划入企业债发审职能,专注于资本市场监管。 综上所述,人民银行专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总局集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于一身,证监会则专司资本市场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