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孩子探视权具有如下规定: 探视权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离婚或分居的父母应保护子女的探视权益。非监护父母有权与子女进行探视和交往。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断是否同意探视,并制定具体的探视方案。探视权受法律保护,但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离婚或分居的父母应尊重并保护子女的探视权益,非监护父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孩子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是指在离婚、分居等情况下,确保非监护方与孩子的合法交往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探视权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应当共同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孩子与非监护方的正常交流。保障措施包括制定探视计划、提供安全的交往环境、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等。实施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探视安排,并监督执行。双方父母应积极配合,遵守探视安排,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对孩子探视权的认识与尊重。通过全面保障和有效实施孩子探视权,可以促进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良好关系,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探视方案制定时需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如非监护父母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法院可能限制或拒绝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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