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以发票上印制的开具期限为准;为了避免造成浪费,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领购的未使用完的、超过开具期限的发票继续使用;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普通发票三个月验旧制度,即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应自购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