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具体权限为:第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