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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保全什么时候生效
释义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 诉讼保全 的时效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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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