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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糸是什么
释义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可以依上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权限依级别管辖确定。
    根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可分为三种:
    某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某一人民法院的上一审级人民法院,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
    (3)某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如两个省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发生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行使指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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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