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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工程质保年限是什么
释义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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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