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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哪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释义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哪些工作?
    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加强食品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即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需要履行检查或者检验的义务。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应当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格,检查供货者是否是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同时还要检验采购的原料是否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大多数还处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状况,有的食品原料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对此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采购。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一般不存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因此,对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本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为什么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何做到食品可追溯,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第一,在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便溯源。如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第二,在进货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确保迅速地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关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一些没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如酒类,规定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不符合本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5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6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进行许可。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或者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或者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涉及“新”,都是前所未有的,是否安全难以确定,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其审查许可后方可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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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