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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析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释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5、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6、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
    (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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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