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如下: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主观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还照样实施的心理状态。 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债权人什么时候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