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文章中给您详细的解释了国家对于行贿受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行贿不只是集体或组织可以做,对于个人来讲,也可以进行行贿受贿,那么这就对相关的部门监管提供了一定的难度,也就能够了解对于相关的立案标准有多么的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