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对监护权有任何争议,则应在近亲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单位或居住地委员会或村委会负责。对指定人员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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