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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应用案例?
释义
    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应优先保护。我国法律承认特定条件下对所有权的限制,保护老年人住房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也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民法典》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合同要求、设立和消灭等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应优先予以保护。首先,居住权是法律规定特定人享有或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而设立,设定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生活困难,具有扶危解困的救助性质,因此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状态,其本质同本案中的老年人居住权基本相同,也就说我国法律承认在特定条件下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从实践中来看,保护老年人住房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老龄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受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影响,绝大多数老年人需要由子女养老送终。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保护居住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重要任务。居住权的设立旨在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困难,具有扶危救困的性质。我国法律承认在特定条件下对所有权的限制,这与老年人居住权的本质相同。在实践中,保护老年人的住房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内容,也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的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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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