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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常居住地证明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证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时,可以提供暂住证、居住证、房屋权属证书、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可提供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民事行为和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自己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情形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
    (二)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存在第一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经调查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及相关资料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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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