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6、工资卡;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