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常居住地认定因素是什么 |
释义 |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包括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以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相关法律规定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和第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经常居住地认定条件是什么? 如果是因住院治疗,则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拓展延伸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生活、工作、学习等的主要场所,与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相关法律规定方面,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其主要生活的地方。此外,《刑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了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居住满一年的被告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这些法律规定表明,经常居住地对于确定被告人罪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如何界定经常居住地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对于涉及经常居住地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结语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二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t第三十条\t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公路法(2017-11-04)\t第四十一条\t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宪法\t第一百零七条\t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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