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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辩护物证凶器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是要当场查获“凶器”这一物证,还要求行为人对携带凶器的目的进行说明,以确定行为人是属于“为作案方面携带”还是“为了抗拒抓捕等原因而携带”。
    二是器械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应由相关部门就是否属于国家管制性器械出具证明文件。
    三是在不能当场查获“凶器”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嫌疑人自己是否承认携带凶器,多名嫌疑人时,除非有嫌疑人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其“携带凶器盗窃”。例如,在案三名嫌疑人中有两名承认、一人否认的,不能认定。
    2.嫌疑人能否对携带凶器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存在多名嫌疑人时,其供述能否相互印证。
    3.嫌疑人能否对凶器的特征、来源等细节进行详细描述,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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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