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案犯一定要一起判刑吗 |
释义 | 同案犯并不是必须在一起判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是一起审理,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但如有其它案件的,也可以另案处理,一般是一起审理,但部分嫌疑人因抓的非常晚,先前的已经审理了,就单独进行判决。 一、另案处理有期限吗 对于另案处理是有期限的。另案处理一般只会存在于刑事的诉讼当中,民事案件对于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是债权请求权,应当在时效期间内起诉。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它主要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更准确、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分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 二、二审没提出新证据还开庭吗 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二审开庭的流程如下所示: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3、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三、未判刑的犯人在看守所多久能探望 一、未判刑的犯人在看守所期间家人不能够探望,但是可以委托律师探望,或者在犯人判刑后家人才可探望。 二、所谓未决犯,是指尚未经法院最后判决的被告人。未决犯一般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因为案件尚没审结,而正处于诉讼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不受干扰,使之顺利进行,防止串供伪证、通风报信等,暂时不允许家属及其他亲友会见。家属或亲友想要敦促未决犯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悔改,可以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看守所经检查认为有必要时,由看守所转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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