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别人做网贷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
释义 | 不合法。一般来说,正规金融机构,不会在发放贷款前以解冻金、会员费、工本费、手续费、担保费、服务费、包装费、合同金、保证金等理由收取费用。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一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为实践性合同。 三、民间借贷新规定? 1、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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