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依有效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权处分。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脱手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他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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