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师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判有毒品犯罪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行业。 法律依据: 1.《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曾因贪污、贿赂、渎职、侵犯病人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或者撤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原罪或者原告诉事实有关联的职业、工作:……(三)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参与危害国家毒品管制工作案件罪而被判刑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药品、化妆品、食品、农药、兽药、化学品等领域的工作。” 3.《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组织的负责人员。” 综上所述,被海外判有毒品犯罪的人员不仅不能从事医疗行业,也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负责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