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因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所以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一般通过其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从而要求显名股东向公司作出查阅某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