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签字有效吗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主旨是: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将财产无偿地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合同成立需要双方一致意愿,但合同生效还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未办理房屋过户但已实际交付、占有的赠与合同仍然有效,受赠人应补办过户手续。总之,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并且是一种无偿行为。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签字就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就生效。就赠与合同来说,赠与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对动产来说,赠与物的交付就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同时,基于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性,未办理房屋过户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不生效,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当补办过户手续。可以看出,对于房屋赠与来说,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生效是房屋赠与的一般情形;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占有、使用的,赠与合同也是生效的。 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结语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如动产赠与需要交付赠与物,而不动产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房屋,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需补办过户手续。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因素,且是一种无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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