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70岁老人结婚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70岁老人结婚的手续要求和民法典中结婚的一般条件。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签名或按指印。民法典还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以及患有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法律分析 70岁老人的结婚手续要求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民法典中结婚一般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一般规定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三、禁止结婚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民法典》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于结婚登记的流程、证件要求以及申请材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遵循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登记等步骤。同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在证件要求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了结婚登记的证件要求,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民法典对于结婚登记的流程、证件要求以及申请材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结语 70岁老人的结婚手续要求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民法典中结婚一般要具备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条件。同时,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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