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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厂里得了肺病我该怎么办
释义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在一工厂确诊为肺病后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收集证据证明肺病与工作有关、起诉该工厂、进行身体检查和预防措施等。另外,文章也提到了职业病如何理赔,即需要走法律程序,并由安监局负责监管。最后,文章介绍了职业病病人能享受到的待遇,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适当岗位津贴、社会保障和赔偿权利等。
    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工厂确诊为肺病,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证明肺病与工作有关。这可能包括工人手册、工作记录、工资单、医疗记录等。
    2. 如果确信肺病是由工作引起的,可以考虑起诉该工厂。在此过程中,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
    3. 如果担心自己可能患上肺病,建议尽快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告知医生工作环境可能对健康的影响。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佩戴口罩、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只要工厂不是国企就好。
    二、职业病如何理赔
    这个必须要走法律程序。
    首先要明确:是否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如果已经确诊,那么找劳动部门申请做工伤鉴定,按照工伤鉴定的规定办就可以。如果企业不配合,直接找当地安监局投诉。
    如果还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那应该先做诊断。要求企业安排体检、诊断。如果企业不配合,直接找当地安监局投诉。
    总之,负责管这个事情的是安监局,你去找他们投诉就可以。他们不会不管的。
    三、在职业病被确诊之后,劳动者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拓展延伸
    在工厂里得肺病,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企业有责任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侵害,企业有义务提供医疗救助和赔偿。
    如果员工被确诊为肺病,企业应该立即停止员工的工作,并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同时,企业应该尽快向当地的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对员工进行隔离和检测,以防止疾病传播。
    企业还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这包括改善工作环境,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侵害,企业有义务提供医疗救助和赔偿。员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结语:如果在一工厂确诊为肺病,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首先,收集证据证明肺病与工作有关;如果确信肺病是由工作引起的,可以考虑起诉该工厂;如果担心自己可能患上肺病,建议尽快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告知医生工作环境可能对健康的影响;其次,职业病如何理赔必须要走法律程序,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然后找劳动部门申请做工伤鉴定,按照工伤鉴定的规定办;如果还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那应该先做诊断,要求企业安排体检、诊断,如果企业不配合,直接找当地安监局投诉;最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劳动者能享受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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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