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研发费资本化后能否扣除 |
释义 | 研发费资本化后不能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就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购入商誉的成本应根据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确定。 2、企业除商誉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从外部取得时,其成本应根据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确定。 3、企业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等相关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日呢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力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4、其他单位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帐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张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说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做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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