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一、在福州哪些人不能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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