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的限度 |
释义 | 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一般说,“足以制止住”这个限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 1、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强敌的特殊情况下,有时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也应当认为是必需的。 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甲抢走了乙的一条围巾,乙给甲几拳夺回了围巾也就可以了。如果乙再捅甲一刀就过当了。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罚。 3、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重伤、杀死的手段去防卫。例如,扒手某甲伸手掏某丁的一个钱包,丁发现后用铁棍把某甲打死了。这不是足以制止住这种不法侵犯所必要的,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防卫过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应符合哪些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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