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有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
释义 | 犯了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收贿赂,构成其他罪行,将按较重的处罚定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结果为当事人或他人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分析 一、犯了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裁判相关案件时,不负责任或者不履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而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失职的行为,也要进一步进行量刑和认定。 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根据刑法第399条,对于此类罪行,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若同时涉嫌收贿赂并构成其他罪行,将依法处以较重的刑罚。对于此罪,主观上应当具备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判决中,还需进一步考虑量刑和认定失职行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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