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酒驾和酒驾的区别 |
释义 | 目前,公安机关严查“酒驾”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酒驾”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前者处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者审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不同: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范和调整;“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范和调整。其次,在行为构成要件要件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以下要件构成: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 100ml,小于 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并醉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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