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是指: 1、制作结案报告。凡案件经过侦查而具备侦查终结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整理和移送案卷。 4、移送起诉。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