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胁迫行为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胁迫行为的定义以及如何认定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即将发生的损害为威胁和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认定胁迫行为需要满足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胁迫行为是非法的条件。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法律分析 一、胁迫行为的定义有两种情况: 1. 以即将发生的损害为威胁。 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会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但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 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二、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胁迫的故意。主要表现为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故意威胁,并希望对方因胁迫行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2.实施了胁迫行为; 3.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怎样?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构成胁迫需要胁迫者具有故意,实施非法的胁迫行为,且被胁迫者需要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而行动。 结语 结语:胁迫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对于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满足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胁迫行为是非法的条件,才能认定胁迫行为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但需在受胁迫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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