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出资情况和登记对象,产权划分为子女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赠与夫妻双方,父母只能赠与其出资部分给自己的子女。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声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况: 1. 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 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二款: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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