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共有的夫妻房产?
释义
    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执行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且夫妻对协议分割共有房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局对被执行人财产不执行怎么办?
    如下情况下会成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调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人民法院就直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如何写强制执行的执行书,请出示样板书
    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包含: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其他法定要求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失信被执行人怎么办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情形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是没有执行义务,并且过的很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的汇总记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8: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