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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保障性住房注意事项
释义
    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年度复核对象将取消保障资格)。
    2、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参加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必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若有户籍不在南平市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共同申报民政低收入认定(最终确认保障人员时扣除),且必须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否则视为未如实申报情况而取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4、截止街道办事处初审结束,仍未按要求填报并提供完整审核材料的,将导致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丧失。
    5、经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部门会对保障家庭进行收集、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社(医)保、公积金、税收、工商登记、家庭车辆等相关信息,并将按规定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账户、房产、社(医)保、公积金、税收、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记录视为该家庭的实际发生情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银行账户代他人过账、身份证借予他人使用,可能导致该家庭保障性住房资格丧失,其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低保家庭的,若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应当主动提出参与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可能会导致住房保障资格丧失。
    8、家庭经济状况或家庭成员(婚姻、户籍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主动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报备。如未及时报备的,将可能导致住房保障资格的丧失。
    9、取得其他住房或取消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等资格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必须无条件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退还多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当月开始计算)。
    10、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行装修、出租、出借、经营、转让或变更用途等行为,更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条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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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