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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包括哪些
释义
    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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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