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的要求和受理审核时限以及法律依据。要求包括合伙人人数、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实际缴纳出资、企业名称限制以及拥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法律分析 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的要求如下: 1. 合伙人人数应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2. 需签署书面合伙协议; 3. 各合伙人需实际缴纳出资; 4.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眼; 5. 需拥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扬州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受理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这一规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阻挠和干涉合伙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工作。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合伙企业相关手续时,都应当遵守这一时限要求,确保合伙企业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扬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的要求包括:合伙人人数应为两个以上自然人,需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需实际缴纳出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眼,需拥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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