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注销申请的材料 |
释义 |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注销的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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