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