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未到换届时间时,支部委员离职或工作变动时,则适用于补选。改选是指委员由于工作等原因不适合当任支委,为了工作顺利重新选举委员。党支部委员的增补必须要通过选举。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