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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养老金领取材料是什么
释义
    深圳市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其中包括《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平安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对于迁入我市前户籍所在地为农业户籍且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迁入时原户籍底册复印件证明其迁入时为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如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深圳养老金领取材料需要哪些呢?
    (1)《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平安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以下人员,须提供由迁入我市前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定期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①迁入前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若户口本上未注明迁入前户籍为农业性质的,另须提供迁入时原户籍底册复印件证明其迁入时为农业户籍,未能提供的按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的情形处理。
    ②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在1990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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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个人申请在领取养老金前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细则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提前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细则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以上(二)、(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深圳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参保人员需满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其次,参保人员需累计缴费满15年。最后,参保人员需达到法定退休时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且不满20年的人员需在退休时点前一年内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满1年不足2年的参保人员则需在退休时点前两年内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满2年不足3年的参保人员需在退休时点前3年内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参保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前,参保人员需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资格认证,通过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而是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离境后,如未在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则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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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