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3、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综上所述,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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