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老年痴呆症人如何确定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老年痴呆症患者的监护人确定方式:有意定监护的需鉴定监护人,无意定的由法定监护人担任,无法定监护人的由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相关法律规定中,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有争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老年痴呆症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一般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如果老人有意定监护的,由鉴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老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思了监护人的,由鉴定的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意定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老年痴呆症患者的监护人确定方式有多种。如果老人自己有意定监护人,则由鉴定监护人担任;若没有意愿,则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若没有法定监护人,则由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确定过程中,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同时,监护人一旦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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